2010年5月31日 星期一

國際技術移轉

技術移轉( technology transfer )簡單來說就是技術擁有者與需求者之間透過契約簽訂的方法。而技轉對象當然不會來自一般市場上看到已經在使用的技術,這些公司當然不會技轉自己手上的技術來增加自己的競爭者。

大部分的技術轉移都來自於大學或研究室,另外某些公司在商業考量後不考慮實施的區域(如只考慮在中國而不在台灣使用)這時候就有機會做技轉合作。

在台灣技術移轉大部分是對外而非對內,因為國內能得到的技轉金比起國外要來得低的多,通常申請在美國的專利後做技術移轉的效果最大。因此研究這個領域的人免不了要鑽研英文的契約簽訂。

合約簽訂要項
技轉的過程中合約的簽訂是用來控制風險,維護雙方利益,合約的簽訂原則上不得違反當地法律,不過內容如何一切全看當事人如何約定,以後有任何糾紛大部分也是以合約內容來決定雙方責任。要注意的地方很多:稅金、給付金額利率、查核權力及支付稽核費用金額、合約終止條件、應履行義務(warranties and representation)、侵權問題協定、權力限制(limitation of liability)、最優惠條款(most favored terms)、一般規定(general provisions)等。

專屬授權(Exclusive License
主要可以約定兩個要項:
1.約定時間、地點、產業別:限定特定時間、地點或特別產業時,授權人可以享有專屬授權
2.使用權限定:僅專屬授權人可以使用,連權利人也不能使用

若技轉單位為研究中心時,研究者可能會想繼續發展該技術,此時會先技術專屬授權出去,再要求被授權者給一個受限制授權回來,讓研究者可以繼續研究。

為什麼要這麼麻煩,繞來繞去,因為被授權方都希望拿到專屬授權,這樣對自己的保障最大;而授權方也希望以專屬授權的價格賣出去,因為這樣價格比較好。

幾個有趣的契約英文名詞註記
自動延長(Renewal):不待命令、約定,自動延長合約時效,如簽訂一年自動延長一年。在某些機構因為單位規定只能簽訂某些年限的合約,不過為了合作方便就可能做這樣的訂定,避開單位限制。如限定四年但想簽訂五年,即可簽訂四年renewal 一年約。

不可抗力:英文契約中有兩個寫法 Act of God 和 Force Majeure ,不過在契約中使用Act of God 會被當成法律界的菜鳥鄙視,要用Force Majeure 這個法語過來的詞,理由嘛,大概是法律用語討厭白話文的關係。

Translation 語言版本:契約有兩種語言版本,當發生問題時,要約定第一語言版本。

N0n-Waiver:沒有要求或聲明的權力不代表放棄,只是暫時沒有想到,我先保留,以後想到還是要加上去的。

Arbitration 仲裁:發生問題不要急著上法院對決,小問題可以透過仲裁解決問題。好處有三:1.留情面 2.快 (6-9月)3. 便宜

後記
防呆宣言:純做筆記用,不詳實處在所難免,問題找上門時,網路搜尋參考資料人之常情,單若想光靠這樣省下諮詢律師費用,慎防過於天真,古言『訟即兇』,馬虎不得。

Bibliography
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dickatislaw/article?mid=332&prev=333&l=a&fid=15
http://pcm.tipo.gov.tw/PCM/learning/learn03_01.asp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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